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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发布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意见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5/7/7 9:04:00 来源:中国畜牧网 阅读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加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每个县(市)应建设1个与养殖规模相适应,具备烈性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畜禽处理能力的无害化处理场;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个总容积不低于100立方米的无害化处理湿化池或收集场所,集中收集处理辖区内散养户的病死畜禽;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必须配置与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二)完善收集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布局、规范设计、统筹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可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单位,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和暂存设施(主要指冷藏冷冻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

  (三)强化技术推广和市场化运作。各地要在组织落实《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推广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引导科学开发利用病死畜禽资源。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作。可利用现有的医疗、垃圾处理厂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公共财政负担,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不具备集中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农村偏远地区,要采用深埋、化制、发酵等方式自行无害化处理非烈性传染病的病死畜禽;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散养户、专业养殖合作组织、贩运经纪人以及动物诊疗场所等单位,应当采取与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严格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政和税收支持措施。按照 “谁处理、补给谁 ”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利用省级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 “以奖代补 ”的方式,对市(州)、县(市)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还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落实具体的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和收集体系能够正常运营。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市场经营主体,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二)落实土地相关政策。各地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单位建设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设施建设用地上,优先予以保障。

  (三)采取保险理赔联动措施。各地要大力推动畜禽养殖保险,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的查勘定损、出险理赔结合起来。建立动物防疫监督与保险联动机制,加强全程监管,完善相关程序和记录。将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畜禽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

  三、明确责任主体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省域内跨市(州)、县(市、区)流入的病死畜禽,由上一级政府责令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组织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明确监管协作部门责任。各地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环保、公安、保险、工商、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费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流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病死畜禽的监管工作,对发现的病死畜禽移交当地同级畜牧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牧部门负责动物养殖、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及指导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病死畜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病死畜禽及产品的刑事案件;保险部门负责完善制度,加大对保险服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各项保障条件,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予以支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省、县两级财政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养殖环节病死生猪的补助政策,足额保证补助资金。

  (三)强化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以及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立案侦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由当地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违法销售、屠宰、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企业,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营造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促进养殖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 “动监e通”系统平台,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常识,增强消费者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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