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8/4/16 8:51:00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阅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就加强畜禽移动监管工作发布相关公告,公告自2018年5月2日起实施。
公告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设畜禽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减少畜禽长距离移动,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公告要求,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同时,运输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检疫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公告指出,跨风险区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当查验入厂(场)畜禽的检疫证明,不得收购、屠宰未附有效检疫证明的畜禽。发现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动物检疫职责。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收购贩运、运输、屠宰等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交换共享和黑名单披露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惩戒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