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9/1/30 9:39:00 来源:南方农村报 阅读数:
1月23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代拟稿)》。
《通告》表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广东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等证明,并从指定检疫道口运入,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含省际公路公安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进行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并取得检疫通道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
凡未从指定检疫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公安部门或交通执法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或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凡未从指定检疫道口运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违法接收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违法接收并经营动物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3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