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畜牧家禽网 [ 请登录 ] [ 免费注册 ]
首页 | 郑重申明 | VIP服务 | 加入收藏 | 网址导航 | 农业网

畜牧家禽网首页 >  资讯中心 >  价格行情 >  大连:新规出台 给生猪注水最高可罚10万

大连:新规出台 给生猪注水最高可罚10万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08/8/25 13:58:00 来源:半岛晨报 阅读数: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获悉:《条例》补充和完善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加大了对违规企业、自然人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它的实施,将*限度地保证群众吃上“放心肉”。

禁止外埠生猪场外交易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去年,大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通告》,明确了定点屠宰厂(场)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规定进入市内四区销售的生猪产品实行指定批发市场集中交易,禁止场外交易。

目前,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明确相关人员在指定的批发市场内办理营业手续;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查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加盖印章;市动物卫生监督、卫生、工商等部门负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其他产品质量安全证明,并根据职责分工对集中交易的产品进行抽检和实施动物防疫消毒。

私屠、注水 房租给私宰贩子将受罚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注水等行为,都有可能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目前在本市,绝大多数的私宰点设在民房里,除了部分是自家的院子,也有不少是租来的房子。一旦有风吹草动,私宰屠户就弃肉而逃。《条例》十七条的出台,将会扼制这种违法行为,因为即使私宰屠户逃走了,房屋主人是逃不脱关系的,照样要受罚。

对病害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有补贴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从养殖场运来的生猪经过检疫检验后,将被送进屠宰厂(场)的待宰区。生猪在被宰前这段时间死亡的,政府对养殖户每头生猪给予500元的补贴,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屠宰厂(场)每头给予80元的补贴。

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离市中心较远,在养殖场将生猪一一过秤并装上车,再运到屠宰厂(场),需要半天的时间。一些生猪受不了劳累奔波和拥挤,往往在卸车时就奄奄一息了,这种情况在炎热的夏天特别突出,生猪在宰前死掉的情况经常存在。对养殖户和屠宰厂(场)给予补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养殖场和屠宰厂(场)的损失,最终目的是为了不让病、死猪肉流入市场。

过去,如果生猪在进入屠宰厂(场)到屠宰之前这段时间死亡的,损失往往由养殖户或批发商承担,还会牵涉到屠宰厂(场),因为一旦生猪死了,屠宰厂(场)将其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一笔费用。因此,这条规定的出台,受到了养殖户、批发商和屠宰企业的欢迎。

畜牧家禽网编辑:

首页 打印 字体 [ ]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本网注明“稿件来源:畜牧家禽网(Agroxq.com)”的所有文字、数据、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畜牧家禽网”(Agroxq.com)所有,任何企业、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使用。凡经本网协议授权,在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畜牧家禽网(Agroxq.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畜牧家禽网(Agroxq.com)”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畜牧家禽网(Agroxq.com)”,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因互联网信息的冗杂性及更新的迅猛性,本网无法及时联系到所转载稿件的作者,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作者见稿后两周内及时来电或来函与“畜牧家禽网”(Agroxq.com)联系。
本站所用的字体,如果侵犯到您的版权,请告知我们 service@agronet.com.cn,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