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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市商务局屠宰办关于《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意见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0/9/9 14:30:00 来源:中国畜牧网 阅读数: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问题。建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名为《湖南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或《湖南省禽畜屠宰管理条例》,拓宽定点屠宰管理的调整范围,将牛、羊等纳入《条例》管理,做到生猪以外的禽畜定点屠宰有法可依。

  二、关于定点屠宰管理队伍建设问题。建议将定点屠宰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写入《条例》中,并将定点屠宰管理经费纳入政府全额预算。

  理由: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点屠宰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就是屠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决,这也是国务院对各级政府的要求。

  三、关于屠宰稽查执法权限问题。商务部门是定点屠宰的主管部门,“放心肉”出了问题政府问责时板子都是打在商务的头上,可集贸市场、超市的稽查权在工商部门,酒店、餐饮行业的稽查权在卫生部门,加工行业的稽查权在质监部门。建议将定点屠宰管理职权以打击私屠滥宰为切入点,追根溯源为手段,解决可到集贸市场、超市、酒店、加工企业执法稽查,这既规避了部门职责分工的约束,又解决了执法局限性问题。要实行部门牵头负责制、部门联席会议制,解决定点屠宰管理中多头监管、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大家都管、谁也不管、互相扯皮的问题。

  理由:《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据此,《条例》修订时可以向国务院呈报相对集中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执法权,明确商务部门从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执法职能,全方位监管肉品质量安全,从而解决定点屠宰管理多头执法问题。目前肉品流通中各部门疏于管理、相互扯皮、管理混乱的现象,也非常有必要明确一个部门来承担肉品管理的主体责任。

  修正:《条例》中除明确各部门职责外,必须强调商务部门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商务部门在牲畜定点屠宰管理中承担肉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在查处私屠滥宰中,应追根溯源,及时查处集市、酒店、加工领域中私屠滥宰肉品的销售、使用或加工非定点屠宰牲畜产品的各种违法行为,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定点屠宰管理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四、关于乡镇定点屠宰管理问题。建议将乡镇定点屠宰管理专列一章写入《条例》中或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省乡镇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理由: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乡镇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设置条件、审批、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乡镇定点屠宰管理一直以来基本是空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规规定,单靠商务部门无法全面启动,必须明确县(市)、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2、省人大修订《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规章,更高于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修正:乡镇定点屠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定点屠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市、区)商务部门是乡镇定点屠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定点屠宰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定点屠宰行政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乡镇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受县(市、区)商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工商、卫生、物价、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乡镇牲畜定点屠宰管理。

  五、关于肉品流通管理问题。建议将肉品流通专列一章写入《条例》中或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省肉品流通管理办法》。

  理由: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这意味着国家对肉品流通的大开放。如何加强肉品流通的管理,防止肉品二次污染,保证流通肉品的质量安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出台相应的肉品流通管理办法,对肉品配送企业、经销企业等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加强肉品销售地的再次检验,确保流通肉品质量安全。2、省人大修订《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规章,更高于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修正:1、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牲畜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食品卫生、工商、动物卫生监管、质监、环保、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牲畜产品流通管理工作。

  2、实行牲畜产品流通必须向销售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达标准入。

  3、规定销售牲畜产品生产企业的条件,必须是具有注册商标、三星级以上规模企业、具有相应的冷藏配送能力等硬性条件。

  4、对销售牲畜产品的代理商、批发商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必须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具备预冷、冷藏能力、具有质量自查、索证索票、销售台帐等管理制度。

  5、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销售地牲畜产品进行再次检验、检查,发现票证不符、不合格肉品的,可以依法处理。

  六、关于以罚代刑的问题。建议《条例》中增加“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裁量标准。对屡次违法或违法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在《条例》中予以具体明确。

  七、关于冷冻加工企业的管理问题。建议《条例》将肉类冷冻加工企业纳入管理范畴,对生产仅限于本企业加工的肉品冷冻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屠宰许可证,方可从事屠宰活动,并对其产品只能加工,鲜肉不能本地销售实行规范管理。另外设置数量可不受设置规划的限制。

  八、关于畜牧部门为私屠滥宰肉品检疫问题。建议《条例》中规定,检疫员不得在定点屠宰场外实施牲畜屠宰检疫,不得为非定点屠宰场肉品实施补检。

  理由: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检疫员在屠宰场外实行屠宰检疫,严重违背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集中检疫”的原则,检疫员为非定点屠宰场肉品实施补检,一定程度上袒护了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为相关部门查处非法肉品带来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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