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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实施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扶持项目的通知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0/11/15 15:19:00 来源:云南省农业厅 阅读数:

各州(市)农业(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扶持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119号),中央财政实施畜禽标准化养殖扶持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畜禽标准化生产改造,安排我省补贴资金750万元,扶持畜种为肉鸡和肉羊,现就申报和实施扶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标

  在我省肉鸡、肉羊主产区内选择部分优势县区,对达到验收标准的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奖励,通过政策扶持、技术引导,做到区域性标准化生产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切实发挥示范效应,全面推动畜离标准化生产,稳步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不断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与

  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广泛宣传和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等,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与和申报。

  (二)以奖代补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评分验收标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农办牧[2010]20号))进行改造,采取改造后奖励的方式,对于通过验收、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奖励。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实施范围

  在9个肉鸡主产州市、12个肉羊主产州市选择达到标准的养殖场户(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各州市在项目操作过程中,集中区域内优势县区开展,择优选择标准化程度较高,具有发展潜力、改造积极性和扩大投入条件的养殖场。

  (二)补贴畜种与标准

  肉鸡:年出栏量10万—10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每场(户)奖励20--30万元,计10个场(户),共计资金250万元。

  肉羊:年出栏肉羊500只—3000只,每场(户)奖励40--60万元,计10个场(户),共计资金500万元。

  合计资金:750万元,不同饲养规模奖励标准由省根据各场养殖规模和达标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各地项目申报数严格按照云南省2010年畜禽养殖标准化扶持项目申报控制数执行(详见附表)。

  (三)建设内容

  畜禽标准化生产改造和产业技术提升,主要包括硬件、软件设施设备完善,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和示范带动服务。其中,硬件投入不得超过奖励资金的60%。

  一是实现畜禽良种化。适应市场需求、生产方式的变化,引进并推行优良畜禽繁育和科学饲养技术,提高饲料转化率和生产性能。

  二是实现养殖设施化。设计改造养殖场内部格局,做到布局合理,满足防疫要求;因地制宜对圈舍进行标准化设计改造,配备自动饲喂设施,温度、湿度、光照调节等设施设备,引进养殖过程环境控制技术,为畜禽生产性能的充分发挥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

  三是实现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对生产过程、投入品购进和使用进行动态监控、记录,建立完善规范的养殖档案、生产记录数据库,为实现畜产品可追溯体系奠定基础。定期不定期抽取样本送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四是实现防疫制度化。更新改造兽医室等防疫消毒设施设备,制定并执行防疫制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是实现粪污无害化。因地制宜采用沼气厌氧处理、静态通气堆粪等粪污处理技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采用农牧结合饲养技术,配备粪污储存、输送设施设备,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与此同时,积极推进产品品牌化。注册、推广自主品牌,开展ISO、HACCP等国际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带动帮助周边规模养殖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四、项目申报及补贴方式

  (一)任务分配

  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核定各州市申报标准化养殖补贴申报控制数,各州市于10月24日前将省级下达申报控制数(附件1)分配到有关县(市、区),有关县(市、区)按州市分配的申报数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进行申报。3个省直管县由所在州市在控制书范围内统筹组织申报。各地申报数量不得突破下达的控制数,超过控制数的不予受理和组织验收。未下达上报控制数的州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能性后组织1个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进行申报。省级养殖场可单独组织申报,不占昆明市控制指标。

  (二)项目申报

  各州市申报国家畜禽标准化养殖扶持项目申报文件名称统一为《xx州(市)农业(畜牧)局、财政局关于申报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扶持项目的请示》。文中须阐明申报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养殖场情况材料作为请示文件的附件,内容包括:1.《云南省2010年标准化养殖扶持项目申报表》(附件2);2.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3.有条件的示范场可将有关影音、图片和文字资料制作成多媒体音像文件上报。各州市申报文件材料于10月29日前报省财政厅1份、省农业厅2份,并报电子邮件。

  (三)组织培训

  各级农业(畜牧)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与现场指导,自愿参与标准化改造的养殖户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四)项目验收

  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以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逐一进行评审验收。按照申请时间的验收顺序,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补贴的养殖场户名单和补贴资金标准。

  (五)资金拨付

  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标准化养殖场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10日内下拨补贴资金,县财政局会同农业(畜牧)局于资金到账10日内拨付给养殖场户。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成立由农业厅计财处、畜牧处、财政厅农业处负责同志组成的项目实施领导协调小组,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实施、落实措施、检查督导等组织协调工作。项目县要成立由农业(畜牧)局和财政局主管领导共同组成的项目实施领导协调小组,加强对项目的协调管理、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等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

  省财政厅、农业厅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细化评分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明确和上报,下拨奖励资金,协调组织技术培训和项目检查,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和报告。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核查和初审;在省级确定补贴对象,下达补助资金后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到养殖场。各有关州市和项目县财政、农业(畜牧)部门要细化责任分工,协同做好项目申报、审核、技术培训、项目督促和指导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和管理

  各地要加强项目资金的检查和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设立项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服务、协调和监督,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省农业厅监督举报电话:监察室:0871-5749473

  计财处:0871-5749420 畜牧处:0871-5749511

  邮箱:ynsnytxmc@163.com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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