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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有问题须召回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2/18 14:32:00 来源:济南时报 阅读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该建在哪里?出售注水猪肉将会被怎样严惩?猪肉有问题怎么办?17日,山东省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该草案透露了这些问题的答案。

  位置:应远离医院、幼儿园等

  草案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根据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据悉,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分厂,确需设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定点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处罚:卖问题肉将被停业、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对出厂(场)、销售问题猪肉的处罚规定得较为详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没收问题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外,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或者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将被要求责令改正,除没收问题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外,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猪肉有问题必须召回

  草案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草案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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