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4/1 10:41: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阅读数: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根据这一《办法》,山东省将建立健全养殖者诚信档案,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健全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健全畜禽养殖者诚信档案制度,对畜禽养殖者的违法活动、不良行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养殖档案应当载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事项,严格对投入品使用管理。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为:商品猪和家禽2年,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2年。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