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4/6 13:13:00 来源:辽沈晚报 阅读数:
辽宁将建立非法使用“瘦肉精”黑名单制度。进入“黑名单”的饲养场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畜牧业扶持政策。
同时,将建立健全同步检验“瘦肉精”和屠宰检疫制度。没有“瘦肉精”检验报告的,不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省的猪牛羊及其产品无“瘦肉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出省检疫合格证明。
省畜牧兽医局近日下发文件,将采取9项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打击非法制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瘦肉精”的不法分子,一经发现非法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瘦肉精”的不法分子,立即移送公安部门;打击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发现有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外,对经检验含有“瘦肉精”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在当地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下予以销毁,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建立健全屠宰厂(点)“瘦肉精”检验制度。屠宰厂(点)须对其屠宰的猪牛羊或其产品进行“瘦肉精”检验。对自检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须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屠宰厂(点)自行销毁。对不落实“瘦肉精”检验制度的,移送屠宰管理部门查处。
建立健全上市猪牛羊肉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制度。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要及时移送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发现经营没有检疫合格证的,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建立健全猪牛羊屠宰厂(点)监督监测制度。近期要对日屠宰能力1000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和所有牛羊屠宰厂每天进行“瘦肉精”监督检测;对日屠宰能力1000头以下的生猪屠宰厂每周不少于两次;对乡村小型屠宰点不定期抽检。
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督举报制度。各地公布举报电话,对受理举报并查实的案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