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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屯人口集中地禁建畜禽养殖场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4/7 9:10:00 来源:辽宁日报 阅读数: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村屯人口集中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的 《新宾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要求:新建畜禽养殖场(户)选址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和环境保护要求。

  条例中规定,禁止向河道、沟渠、水库库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禁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贮存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要按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新宾县畜禽养殖户已达2000多户,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规模以下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作无法可依的空白。条例明确,自治县县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常年存栏量达到猪2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50只以上,鸡500只以上、鸭300只以上、鹅200只以上,且未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养殖标准的养殖场(户)及相当规模的特种养殖场(户)都要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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