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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对“瘦肉精”猪肉及制品采取“连坐”制度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4/21 15:36:00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瘦肉精”喂养出来的猪被称为“瘦肉猪”。近日,我市将对这些“瘦肉猪”采取“连坐”制度,即确证检验阳性的同群(批)动物(动物产品)由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销毁。

  近日,省政府发出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市畜牧兽医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管。一经发现非法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瘦肉精”的不法分子,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使用“瘦肉精”的饲养业者实行“黑名单”制度,进入“ 黑名单”的3 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畜牧业扶持政策;畜禽屠宰厂(点)须对其屠宰的猪牛羊或其产品进行“ 瘦肉精”检验,自检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须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屠宰厂(点)自行销毁;动物检疫人员根据畜禽屠宰厂(点)出具的“瘦肉精”检验合格报告,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没有“瘦肉精”检验报告的,不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市和各县畜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近期要对日屠宰能力1000 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和所有牛羊屠宰厂每天进行“瘦肉精”监督检测。对日屠宰能力1000 头以下的生猪屠宰厂每周不少于两次,确证检验阳性的同群(批)动物(动物产品)由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销毁,并对屠宰厂(点)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屠宰管理部门停产整顿,直至建议取消屠宰资格,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屠宰厂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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