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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3人因私自屠宰生猪被判刑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5/20 9:56:00 来源:新华网 阅读数:

  18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13名私宰肉经营者进行集中宣判,分别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以5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自2008年以来,广州市因私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已超过30人。

  被告黎亦华在被判刑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在宣判之前真的没想到会被判2年有期徒刑,“本以为最多会判处罚款。”

  黎亦华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在广州市白云区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屠宰场,非法屠宰价值60万余元的水牛用于销售。

  被告江润苍、李惠燕从2009年开始,先后雇请被告唐波、李惠如、刘健标、曾令平,在明知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一旧屋内私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再将私宰生猪产品运至江高镇江村市场,由被告人李惠燕负责销售。该非定点屠宰点共私自屠宰生猪261头,价值27万余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江润苍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惠燕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健标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波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惠如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判处被告人曾令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千元。

  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蒋林波、唐宪民受雇于同案人“矮仔”,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亦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先后共私宰生猪1200头,价值合计156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蒋林波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唐宪民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广州市工商局副局长蔡伟科说,在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这样的集中宣判很有意义:一方面向违法分子表明了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态度;另一方面也向广大市民传达了管好食品安全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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