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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渑池:强化畜禽经纪人管理 规范经营行为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5/25 9:46:00 来源:中国畜牧网 阅读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畜禽经纪人(贩运户)的行业管理工作,杜绝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及经营未经检疫生猪(及畜禽)等影响生猪产业发展的不良行为发生,促进动物检疫工作的深入开展,渑池县畜牧局采取五项措施,加强禽购销经纪人(贩运户)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一、对畜禽经纪人(贩运户)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推行畜禽经纪人(贩运户)备案制,要求辖区内的所有经纪人(贩运户)必须到畜牧部门进行备案,建立畜禽经纪人(贩运户)登记台账,凡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畜禽经纪及贩运活动。登记备案内容包括经纪人(贩运户)姓名、单位、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区域、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监督和溯源管理。

  二、强化对畜禽经纪人(贩运户)的政策法规教育。每年对经纪人(贩运户)进行两次以上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守法经营水平。重点培训畜牧业法律法规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广泛宣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和监管整治措施,提高其履行畜产品安全职责,自觉抵制经营有毒有害畜产品的行为,促进依法经营。

  三、全面推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向畜禽经纪人、贩运户发放《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要求畜禽经纪人(贩运户)递交《不销售、诱导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不收购饲喂“瘦肉精”生猪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严格落实“瘦肉精”检测有关规定,保证在生猪收购过程中不诱导养殖户使用“瘦肉精”、不收购含“瘦肉精”的动物及其产品,确保外调生猪及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严格程序,规范畜禽经纪人(贩运户)经营性行为。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有关规定,要求经纪人(贩运户)在从事畜禽经纪活动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购。收购动物前,必须按照程序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领取报检单,经动物检疫人员临场、临栏检疫合格,并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检测合格后,依法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后方可收购装车,严禁擅自收购未佩带耳标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同时要求经纪人(贩运户)必须建立购销台账,对收购的畜禽要详细记载具体来源、养殖户姓名、(猪、牛、羊)耳标编码、检疫情况、销售去向等内容,以便追根溯源。

  五、实行经纪人(贩运户)守法、诚信交易公示制度。定期对各经纪人(贩运户)的依法、诚信经营情况向广大养殖户进行公示,对不依法从事畜禽交易活动,坑农害农的畜禽经纪人(贩运户),取消其经营资格,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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