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6/13 13:49:00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阅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加大对食品安全各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就我市有奖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无证无照食品生产销售窝点;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四)销售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的生猪产品;
(五)销售病死猪(肉)及产品和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猪肉;
(六)使用过期、发霉、变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制售无生产日期(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
(八)生产、销售、使用废弃食用油加工的食品;
(九)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
(十)生产、销售仿冒知名品牌的食品。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来电等方式,向市食安办或相关监管部门提供违法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以及违法事实等情况,并提供本人联系方式或联系电话。
三、奖励办法
(一)凡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提供线索经有关部门查处,能够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项的,由执法部门对首位举报者给予一次性1000元现金奖励;
(二)对大案要案或有一定影响的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以上奖励外,依据有关规定按罚没处罚额一定比例给予重奖;
(三)对举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视情况予以重奖。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