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7/26 9:04:00 来源:广州日报 阅读数:
昨日,海珠区对冯华军等14人私设屠宰场所及销售私宰生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14人被判非法经营罪,团伙主犯冯华军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冯华军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合法注册,在海珠区龙潭村竹木市场内擅自私设生猪屠宰点,为自己、被告人李湘中、唐兴威、邓江林以及同案人唐秋兴、简师傅、毛哥(均另案处理)等人屠宰生猪,仅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2010年4月至被抓获前共七个多月时间内,就私宰生猪3408头,收取代宰费人民币104770余元。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冯华军、彭铁来、全珍生、沈鑫、沈彦等14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私设生猪屠宰场所,且被告人冯华军、彭铁来、全珍生、沈鑫另伙同他人贩卖私宰猪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华军、谭洪灼、唐兴威、洪运齐分别在各自的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为从犯。
海珠区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团伙主犯冯华军四年有期徒刑,罚金13万元,其他13名被告按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另有三名被告因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故按宽严相济政策判决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