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8/5 15:50:00 来源:农网快讯 阅读数:
合肥市规范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向百姓公示,办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最高罚款20万元,个人最高罚款1万元。
据合肥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等法规工作实际,他们对2008年印发的《合肥市商务局规范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具体处罚条例共12条,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商务部门将视情节严重与否分为从重、从轻、减轻、一般四种性质进行裁量处罚。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进行一定经济处罚。最高处罚为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的罚款。
给猪肉注水,今后处罚将更严重了。按照合肥市规定,屠宰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了没收工具及非法所得外,最高还要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对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定点屠宰厂或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猪肉没经过检验就出场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屠宰企业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屠宰企业并进行相应处罚,最高处罚标准为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