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8/18 15:36:00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阅读数:
一是督促各区县认真对照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条件,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的,不得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是建立活猪进厂(场)验收登记制度,严禁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的生猪进入屠宰厂(场)进行屠宰。
三是严格按照规定的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严禁变机械屠宰为手工屠宰,严禁不按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四是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五是督促屠宰厂(场)严格对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限期整改不严格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行为,从严查处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
六是指导生猪屠宰厂(场)建立完善活猪进厂、肉品出厂、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实行猪肉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落实猪肉质量安全责任。
七是在9月底前,全市所有生猪屠宰厂(场)和手工屠宰场点全面实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章两证”制度。
八是会同畜牧兽医、工商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手工过渡屠宰场点的管理,确保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才上市销售。
九是会同公安、工商、农牧等部门强化生猪屠宰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对活猪注水和宰杀注水猪、制售注水肉与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十是在新修订的《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出台前,督促区县政府暂缓审批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