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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药防药残 畜禽产品保安全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03/1/14 14:06:00 来源:本站 阅读数:

  技术内容 严格执行国家兽药法规
  近几年,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农业部最近颁布了《无公害食品——猪肉》新标准和《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明令禁止使用21类40余种兽药及化合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公告。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都将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养殖者、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因畜制宜 合理用药
  家畜有种类、体重、年龄、强弱、公母之别,病情有轻重缓急之分和不同的用药方法,因此,在给家畜防治疾病时,必须坚持因畜制宜、合理用药的原则。一方面不同种类的畜禽其解剖结构、生理机能和生化反应不同,对药物的敏感程度存在差异;另一方面,老年、幼龄、体弱畜或母畜对药物的敏感性比成年、强壮畜或公畜高些,用药量应有所减少。
  1、不同种类家畜用药剂量  
  以马(体重300千克)用药量为1;黄牛(体重300千克)用药量为1~1/4;水牛(体重500千克)用药量为1~1/2;驴(体重150千克)用药量为1/3~1/2;羊(体重40千克)用药量为1/6~1/5;猪(体重60千克)用药量为1/8~1/2;犬(体重15千克)用药量为1/16~1/10;兔(体重3千克)用药量为1/25~1/15;禽(体重1.5千克)用药量为1/40~1/20;猫(体重1.5千克)用药量为1/32~1/20。
  2、不同年龄家畜用药剂量
  马:3岁~19岁为1;20年以上为1/2~3/4;2岁~3岁为1/2~1;1岁~2岁为1/8~1/2;1个月~1岁为1/16~1/8/。牛:3岁~14岁为1;15岁以上为1/2~3/4;2岁~3岁为1/2~1;1岁~2岁为1/8~1/2;1个月~1岁为1/16~1/8。
  猪:10个月以上为1;6个月~10个月为3/4~1;3个月~6个月为1/4~3/4;1个月~3个月为1/8~1/4。羊:1岁以上为1;6个月~12个月为1/4~1;1个月~6个月为1/10~1/4。犬:6个月以上为1;3个月~6个月为1/2;1个月~3个月为1/4;1个月以下为1/16~1/8。
  3、不同用药方法药剂量比例 
  口服为1;皮下或肌肉注射为1/3~1/2;静脉注射为1/4~1/3;直肠给药为1/2~2。
  4、药物计量单位
  根据国家规定,一律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固体药物用重量表示,以克为单位;液体药物用容量表示,以毫升为单位;部分抗生素、维生素及抗毒素采用“国际单位”来表示;混饲、混饮药物采用百万分率来表示饲料或饮水中的药物浓度。比如1000克饲料或1升水中含药1毫克,或1吨饲料或水中含药1克。
  5、用药剂量、间隔和次数
  药物产生治疗作用所需的量叫剂量。药物剂量的大小可以决定药物与动物机体组织器官相互作用的浓度,在一定范围内,剂量越大,药物浓度越高,作用也越强;反之,剂量小,浓度低,作用小。大部分药物都有一定范围的安全限制,临床上一般不用高限或低限,而采用中限给药较为安全。目前不少畜禽场(户)用药量大多超过安全限制,轻者出现不良反应,重者药残超标甚至中毒死亡。应按药物说明书规定的用量用法使用。鉴于某种药物抗药性较强,适当加大剂量也是允许的,但绝不能超过中毒量。畜禽场为做到准确用药,应配有台秤、天平等衡器,不能估摸着用药。
  给药间隔时间的长短和次数根据药物“半衰期”而定,给药间隔时间长、次数少、药浆浓度低,达不到预期治疗效果;反之,常会引起不良反应或蓄积中毒。多数中药每日1剂,大部分西药每日1次~2次或2次~3次,某些长效药物2日~3日或更长时间给药1次。
  6、对症用药,不可滥用
  每一种药物都有它的适应症,目前,有些畜禽场(户)自己看不懂,又不愿求教于人,不论什么病,大量滥用抗生素,造成抗药性和药物残留。一般说泻药不适宜治疗腹泻,收敛固涩药不适宜治疗便秘。如果用错了药,不但造成浪费,还会造成药害,严重时可危机患畜生命。要做到对症下药,必须首先要辨症,这非一日之功。对拿不准的病症,应请有经验的兽医会诊,有条件的对病畜禽进行细菌诊断和药敏试验。
  把好兽药质量关
  凡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所用兽药必须符合国家兽药质量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骨骼肌松弛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和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药物的选择
  1、选用无抗药性的药物 抗生素、磺胺类药物在治疗畜禽疾病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些被列入首选药物。但由于长时间、大剂量使用,均已产生了较强的耐药性,有的磺胺类药物甚至用到接近中毒量,疗效仍不理想。这些药物残留在畜禽产品中,人食用后也会产生程度不同的耐药性,给人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危害。
  2、疗效好 为了尽快治好病畜,应选择疗效较好的特效药物。如幼畜禽黄、白痢,可选用黄连素等。
  3、毒副作用小 有的药物疗效虽好,但毒副作用大,不宜使用。如呋喃唑酮(痢特灵)治疗腹泻、痢疾疗效都较好,但毒副作用大。再如氯霉素、庆大霉素也为治疗上述疾病的良药,但前者因有致癌作用,已被禁用;后者休药期较长(35天),也较少用。
  4、选择一药多用的药物 目前有不少畜禽疾病非单一存在而多为混合感染,应选用一药多治的药物。如当前农村流行的猪弓形体和附红细胞体混合感染,选用血虫净疗效较好。
  遵守药物的半衰期和休药期制度
  1、药物的半衰期
  半衰期通常是指血浆半衰期,就是药物的血(浆)浓度下降一半的时间。它反映药物在体内消除的速度。为维持比较稳定的有效血(浆)浓度,对病畜给药的间隔时间不宜超过药物半衰期。但有些药物排泄较慢,如连续使用,间隔时间短,会造成药物在体内的残留越来越多而出现药物蓄积中毒。给药间隔时间也不宜短于药物半衰期。比如某种药物的半衰期为12小时,其在体内产生疗效所需剂量是50毫克,首次可给药100毫克,而后每隔12小时服50毫克,药效既不会“脱节”,又不会产生蓄积中毒。
  2、休药期 
  是指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乳、蛋等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在正常情况下,药物的大部分经过转化并排出体外,但仍有少量在动物体内转化不完全或排泄不充分,在体内贮存残留,即所谓“药残”。认真执行休药期制度是消除“药残”超标、保障畜产品安全最基本的方法。某种药物休药期的长短是根据药物进入动物体内吸收、分布、转化、排泄与消除过程的快慢而定的。同一种药物用法不同,休药期长短不同,如盐酸左旋咪唑,按猪每千克体重用药7.5毫克,一次口服,休药期只有3天,而皮下或肌肉注射,体重、药量均与口服量相同,而休药期则长达28天。休药期的长短还与用药量大小有很大关系。如用敌百虫给羊驱虫,残留物完全排除时间测定结果为:按羊每千克体重用药50毫克需6天;100毫克需9天~10天;200毫克需15天~16天;300毫克需21天~22天。
  合理利用中草药
  中草药具有无药物残留、无激素、无耐药性、药源广、就地取材、价格低廉、疗效稳定、毒副作用小等优点,是生产无公害畜产品的重要生产资料。中草药不仅能抗菌、消炎、抗病毒、驱杀寄生虫,还含有丰富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在抗生素、磺胺类药物的抗药性越来越强、耐药菌株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开发利用中草药防治畜禽疾病显得非常重要,其剂型越来越多,用途也越来越广泛,不仅有煎、丸、散、膏、丹,且广泛用于防治畜禽疾病、促进动物生长的预混料中药添加剂使用方便、效果好,深受养殖场(户)的欢迎。
  正确使用兽医生物药品
  1、药瓶上必须有完整的瓶签,并有厂名、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使用方法、剂量、稀释倍数。已稀释的药品当天必须用完,未用完的应当废弃。用过的空瓶不得乱扔,消毒后另用。注苗后3日~5日内,要勤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2、死菌苗、血清、诊断液要在2℃~15℃环境下保存和运输,避免冻结。活菌苗和弱毒疫苗在保存和运输时不能超过10℃,夏季应冷藏保存,避免日光照射。
  3、畜禽场(户)应用生物药品时,应按厂家的说明书使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剂量。临用前要检查药瓶是否完整,药瓶破损或药液变质均不得使用。
  4、畜禽场发生传染病时,应在兽医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治疗或紧急预防注射,其它畜禽不得注射同病疫(菌)苗,以免引起大批发病。
  5、提高防疫密度和质量。有些已被污染的畜禽场年年防疫注射,年年仍然发病。主要原因:一是注射密度低,漏防的不补防仍会被感染;二是防疫质量差,疫苗注射剂量不准确,术部不消毒;三是疫苗失效,免疫过期;四是接种疫苗时,使用影响蛋白质合成和抗体产生的地塞米松等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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