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9/15 9:13:00 来源:西安日报 阅读数:
为了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的规范化管理,市环保局、市农业委员会昨联合出台规范,对禁养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对限养区和可养区内各类规模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养殖活动。
养殖场排放不达标限期治理
规范鼓励建立生态养殖小区,逐步缩小散养比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标准必须达到国家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
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环保、农业等部门将加强对各辖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检查,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环保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治理,同时给予扶持指导。被列为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定期报告污染治理情况,治理完成后由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无环保审批养殖场项目不得开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将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类项目建立联动把关机制,农业部门在受理新建畜禽养殖项目审批备案时,必须要求出具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环保部门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监督养殖场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凡没有出具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畜禽养殖场,农业(畜牧)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备案,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坚决避免“项目随意建、污染随处扩”的现象。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
下一步,各区县农业(畜牧)部门将会同环保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畜禽业发展规划。规划将依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密度大,防疫条件差,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限养区内要降低养殖密度,减少畜禽饲养量,控制新建养殖场,防止超过当地环境承受能力;养殖密度小,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远离居民区,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可养区辖区农业部门要统一规划,确定可养区规划布局,设定总体养殖规模。可养区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程序申请备案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