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9/27 9:32:00 来源:中国畜牧网 阅读数:
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据悉,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定点放养动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元至50元罚款。”《条例》依据2002年通过的《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设定了处罚。
2011年7月,《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对该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5元至50元提高到200元至500元,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建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按照省条例修订后的罚款标准设定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转让、伪造畜禽标识的,或者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畜禽标识或者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并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