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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规定屠宰厂应设生猪产品“召回制”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11/1 13:36:00 来源:搜猪网 阅读数: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7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其中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

  新的《条例(修订草案)》严格规定了生猪屠宰企业的设立和选址建设条件,屠宰企业的设立除应当符合省市的规划和规定外,还新增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选址建设,并要符合滇池保护相关要求的规定。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肉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的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及时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屠宰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屠宰场在肉品品质检验中,须将肉品品质检验结果上传质量追溯系统平台,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为2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应当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为2年。

  负责供应中心城区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场),还须具备有肉品冷却间和专用运载工具,实行封闭式屠宰。

  《条例(修订草案)》还新增了将上市销售淘汰种猪及晚阉猪的行为,视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给予处罚,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对批发的屠宰场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市商务局局长洪莺介绍,目前实施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依照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的。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与上位法相衔接,并根据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实际,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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