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2/2/9 15:03:00 来源:云南网 阅读数: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全市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一年的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
今后,餐馆、食堂等餐饮单位采购的鲜肉和肉制品来源不明的、采购自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的,将一律被禁止。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全市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一年的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禁止采购“三无”肉
昆明市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的采购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其采购和验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鲜肉及肉制品。
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定点采购制度。确定食品安全信誉好的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严格采购索证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查验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鲜肉及肉制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确保鲜肉和肉制品来源可追溯。
提高抽检频次
市食药监局要求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开展鲜肉和肉制品自查。
同时,对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对采购使用的鲜肉和肉制品进行检验,确保鲜肉和肉制品安全。认真制定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将鲜肉和肉制品作为监督抽检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快检筛查和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要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
严惩违法添加“瘦肉精”
专项整治期间,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将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同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在监督抽检中发现鲜肉和肉制品中含“瘦肉精”的,及时控制,立即追踪溯源并通报有关部门。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以及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