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2/5/18 16:44:00 来源:农业部 阅读数: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扶持牧区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进一步推进畜牧品种改良。为加强畜牧良种补贴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日
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扶持牧区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进一步推进畜牧品种改良。为加强畜牧良种补贴项目管理,按照《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补贴范围及数量
(一)能繁母猪1640万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各项目省可自行调整项目县数量。可适当新增项目县,增加幅度不超过2011年本省项目县数的20%;对2011年暂停安排任务的67个项目县,可选择部分重新列入补贴实施范围(不计入20%范围);对2011年任务完成不足40%的22个项目县应不安排或少安排2012年补贴任务,继续完成2011年剩余任务(名单见附件)。
(二)奶用能繁母牛896万头。继续对全国756.5万头荷斯坦牛(含娟姗牛),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9省(区)51.5万头奶水牛,内蒙古、吉林、安徽、四川、江西、青海、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9个项目区46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2万头褐牛,青海省5万头牦牛,以及内蒙古5万头三河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
(三)肉用能繁母牛500万头。扩大补贴范围,将河北、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省纳入补贴实施范围。根据2011年任务完成情况,适当核减部分项目省2012年任务量;西藏和青海继续完成2011年项目任务,2012年暂不安排补贴任务。
(四)种公羊24.7万只。根据2011年任务完成情况和种公羊生产供应情况,适当增减部分项目省2012年任务量。扩大补贴范围,将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贵州等省纳入补贴实施范围。
(五)牦牛种公牛1.82万头。继续在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5个牧区省份实施,其中新疆含褐牛。适当增加西藏和青海2012年补贴任务。
二、补贴对象
(一)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
(二)项目县内存栏能繁母羊30只、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三、补贴标准
(一)生猪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
(二)奶牛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30元或20元。除奶水牛外,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荷斯坦牛、娟姗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其他奶牛品种每剂冻精补贴10元。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3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0元。
(三)肉牛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5元。
(四)绵羊、山羊良种补贴:绵羊、山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只。
(五)牦牛良种补贴:牦牛种公牛一次性补贴2000元/头。
四、补贴品种
(一)生猪补贴品种包括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以及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
(二)奶牛补贴品种包括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等品种。
(三)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肉牛、绵羊、山羊、牦牛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五、补贴程序
(一)生猪良种补贴。由各项目县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
(二)奶牛和肉牛良种补贴。由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种公牛进行评选,确定冻精生产单位,公布入选种公牛编号和生产性能等技术指标。省级畜牧、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组织项目县进行集中招标选购,采购合同报农业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畜牧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和冻精出入库凭据与种公牛站进行结算。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三)绵羊、山羊和牦牛良种补贴。省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种畜场进行评定,对种公畜进行鉴定,公布入选的种畜场名单,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县统一采购种公畜,签订合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销售发票与供种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种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种公畜。
各地项目资金和牛冷冻精液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项目县选择标准
(一)生猪。新增项目县选择能繁母猪存栏在2万头以上、生猪人工授精覆盖率在50%以上的县(区、市)实施。
(二)奶牛。荷斯坦(含娟珊牛)良种补贴在全国范围开展。奶水牛良种补贴选择项目基础条件较好、能繁母牛存栏在3000头以上的县(市)整县推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和三河牛良种补贴选择能繁母牛存栏在5000头以上的县(市)整县推进。
(三)肉牛。选择存栏能繁母牛5000头以上的县(市)实施。
(四)绵羊、山羊。选择存栏能繁母羊2万只以上的县(市)实施。
(五)牦牛。由项目区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项目县标准。
七、供精(种)单位入选条件
(一)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公猪存栏具有一定规模。优先选择管理规范,系谱档案齐全,有必备的精液生产、检测、保存设施,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作为项目供精单位。
(二)奶牛冻精供应单位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要求已完成改制工作的种公牛站,可作为冻精采购优先选择对象。入选供精的种公牛必须是2012年农业部评选公布的优秀种公牛。
(三)肉牛良种补贴选择的种公牛站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入选种公牛必须为2012年农业部评选公布的种公牛。
(四)供种的种羊、种牦牛场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基础设施完善,饲养管理规范,防疫措施健全;种公羊必须1岁以上,达到特级或一级,系谱清楚,佩戴耳标,具有种畜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种公牦牛必须2岁以上,达到特级或一级,佩戴耳标,具有种畜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八、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策宣传,加强指导服务,严格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严格管理程序。省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农、财两部确定的各项目省(区、市)补贴牲畜数量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详见附表)分解到县,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畜牧良种补贴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二)严格技术规范。为防止近亲繁殖,在精液集中采购中,原则上每个项目县采购同一头种公牛的冷冻精液不得超过5000剂,采购本省种公牛站的荷斯坦公牛精液不得高于项目任务的50%、肉牛良种精液不得高于项目任务的80%;同时,要逐步建立养殖场(户)种公羊调换使用制度。
选择生猪、肉牛、绵羊和山羊良种补贴项目区时,要注重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防止盲目杂交改良导致珍稀地方品种资源的流失。
(三)严格项目实施。项目供种、供精单位必须建立资金使用专用台账,切实加强良补种公羊(牦牛)、精液购销管理。畜牧良种补贴项目供精单位和供种单位要在场区显要位置公示国家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养殖户承担金额和配种服务费等内容,并在记录台账、收费单据上明确标识。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村张榜公示该村享受畜牧良种补贴政策的详细信息,包括受益养殖户姓名、享受补贴畜种及数量、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畜牧、财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10%。
通过公示予以校验,对弄虚作假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出现问题的项目供种、供精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今后参与政策落实的资格。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项目省和项目县畜牧、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招标采购,加强项目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区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结算进度;畜牧部门要在保证项目效果的前提下,加快实施进度,不能按进度要求实施的项目县下一年度调减任务或取消资格。项目省要以简报的形式,定期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2012年本省(区、市)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抄报全国畜牧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