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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地方性法规特点:解读《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2/6/13 10:57:00 来源:中国畜牧网 阅读数: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是我省在总结行业管理有益经验、借鉴其他省市成熟做法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制定出台的一部创新内容较多,实践性、指导性要求较强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创设权,注重有效解决当地我省特殊矛盾,突出了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和操作性,是实现立法决策与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通过重点解读,《条例》从六个方面突出了地方特色。

  扩大规范对象:

  将牛羊屠宰纳入监管范围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是全国率先出台的除生猪以外,将牛、羊屠宰一并纳入监管范围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是个多民族杂聚居的省份,猪、牛、羊肉一直是当地居民主要肉食品。《条例》将适用范围由生猪屠宰管理延伸到包括牛、羊和猪在内的牲畜屠宰管理,符合贵州现实,而且在我省多次组织的多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整顿行动中,也对私屠滥宰牛羊肉进行过清理,具备了一定的立法基础。《条例》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各市、州的具体情况,确定鸡、鸭、鹅等禽类及其他畜类实行定点屠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

  设置单独条款:

  允许针对性设“点”

  结合贵州现实,考虑到牲畜屠宰涉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问题,《条例》在附则部分设置单独条款,规定少数民族食用牲畜的定点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特点和习俗,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贵州交通不便制约,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许多乡镇地处深山,仅有县级公路延伸进去,当地居民又有吃新鲜肉的传统,为此,《条例》总则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类产品的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条例》规定了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的数量、布局等内容,且规定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的设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征求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运用立法创设:

  完善小型定点屠宰点管理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由各省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充分运用该授权性规定,建立了完整的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管理制度体系。一是明确设立条件。要求屠宰点应符合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及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等条件。二是明确设立程序。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置规划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小型屠宰点建设完成后,经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畜类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存在向牲畜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出厂不合格肉品等其他违法行为的,适用与条例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行为规定的同等的法律处罚责任。

  细化具体规定:

  提高法规实施可操作性

  为了提高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条例》首次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歇业、停业的情形作了专条规定。并对经歇业、停业超过180天后复业,设定了重新审查的规定。

  《条例》明确,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歇业、停业超过30日的,应当提前10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歇业、停业超过 180日后复业,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原作出同意定点决定的人民政府对其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重新审查。

  而作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即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基于政府的公信力。屠宰企业歇业、停业不满180天的,再次开业不需要经政府部门重复审查,体现了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保护;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歇业、停业超过180天的情形,对行政许可依据的可客观情况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具有不确定性,政府有必要进行重新审查。

  关注争论焦点:

  规范“代宰服务收费”

  在《条例(草案)》立法调研中,立法起草小组了解省内目前的生猪屠宰企业多实行代宰模式,且提供代宰服务收费尚无法律规定,服务收费标准多分散在各层级政府或部门的文件中,且在《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中,服务费收取标准也是争论最多的焦点,为此,《条例》创设了“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提供代宰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的,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的规定。

  加强管理保障:

  首创信息报送制度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和政策制定人,有必要收集经济运行各项数据,经整理后将数据呈现给公众以及政府作为决策的依据,推进政府公共管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为此,《条例》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创设了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规定其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在地方性法规中创设报送信息的条款,将其法制化,对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建立更加有效、更加灵活的政治及行政体制发挥前瞻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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