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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泉市出台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2/7/12 10:05:00 来源:中国畜牧网 阅读数:

  日前,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精神,结合龙泉市实际,龙泉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龙泉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政策:

  一、无害化处理模式及条件

  根据龙泉市地域广阔,养殖分散的特点,病死猪处理采取各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模式,但养殖场必须具备:

  1、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处理设施,或者有相对固定的可用于掩埋病死猪的场所;

  2、有明确的责任人员以及负责病死猪数据核查、统计和无害化处理的人员;

  3、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并向龙泉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作出书面承诺。

  二、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求

  1、规模养猪场发生病死猪后,作出初步诊断,对数量及耳标信息进行查验,并及时报告乡 镇(街道)畜牧兽医专管员和区域动物防疫员及保险理赔员;

  2、乡镇(街道)畜牧兽医专管员或区域动物防疫员到场后,及时监督规模养猪场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拍照存档;

  3、建立病死猪“日处理台账”。“日处理台账”包括:病死猪初步诊断情况、头数、日龄、畜禽标识信息、无害化处理方式、处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粘附照片,并由场方兽医、处理人员和负责人(参保场还应有保险理赔员签字)及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相关信息及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专管员员为本乡镇(街道)规模养猪场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人,各村级动物防疫员为辖区规模猪场无害化处理监督人员,规模猪场日死亡5头以下时,由联场带户责任人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规模猪场日死亡5头以上30头以下,由乡镇(街道)畜牧兽医专管员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规模猪场日死亡30头以上、或者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由龙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2名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

  5、龙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对规模场的监督检查,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定期开展抽查和动态监控,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每月对规模猪场无害化处理日台账进行核查后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三、经费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对全市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的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等)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二)补助标准。对规模猪场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

  (三)不享受补助的情况: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不到位的;②规模化养殖场免疫未到位;③二维码耳标未佩戴;④生产养殖档案记录不齐全;⑤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70%以上。

  四、信息报送、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

  1、规模猪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后,要根据日处理台账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上报龙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核实签字确认后报龙泉市农业局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市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 、龙泉市农业局、财政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表联合上报丽水市农业局、财政局。

  3、龙泉市农业局、财政局落实专人,建立纳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的规模猪场单位名册和补助金额情况向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查实规模猪场虚报病死猪数量,骗取补助经费的,或违法出售病死猪的,年度内不得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取消规模猪场在三年内申报所有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的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监管人员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龙泉市财政局收到上级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后,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形式直接拨付到养殖场。

畜牧家禽网编辑:agronetshe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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