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2/7/18 11:23:00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阅读数:
■4类区域禁止建畜禽养殖场
■养殖场拆迁受损可得到补偿
■政府对污染治理设施给予资金扶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开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的出台将是国内首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养殖业属于弱势产业,污染防治十分必要,但又不宜给养殖者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为此,征求意见稿兼顾了污染防治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其制度设计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着重体现了“以奖促治”的立法思路。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为加强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征求意见稿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4类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