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2/10/12 11:30:00 来源:中国畜牧网 阅读数:
为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强化执法监督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牧【2012】101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启动全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体系,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作用,有力开展日常执法监督,不断加大畜牧兽医执法办案力度、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有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时间安排
利用9月28日至11月30日,两个月的时间,全面组织实施专项行动。
调查建档阶段
9月28日—10月15日,一是对辖区内畜禽养殖、饲料、兽药、生鲜乳等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一次普查,将辖区内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逐项登记,建立档案。二是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一份《告知书》,详细讲解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行政相对人应向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提交一份《承诺书》,明确承诺严格依法生产经营。三是在摸排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
(二)监督执法阶段
10月16日—11月20日,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在上一阶段中发现的存在高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责令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畜禽养殖、饲料、兽药、生鲜乳等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
11月21日—11月30日,认真总结,全市通报。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和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与问题,并全市通报。
重点任务
(一)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
1、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1)是检查饲料生产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2)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内控制度;(3)是否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重点检查以上原料有无证号,有无自检或委托检验报告,饲料添加剂是否是国家允许使用的;(4)是否进行产品出厂前检验,有无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留样;(5)是否规范建立各项采购、生产、出厂销售等项记录。
2、组织开展饲料经营企业监督检查:(1)查验所经营的饲料产品、饲料添加剂和单一饲料原料是否属无生产许可证号、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产品;(2)有无进货和销售台账,是否明确记录货主的有关信息资料,验证货主的有关证明材料;(3)有无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和再加工;(4)是否存有和三聚氰胺等违禁物和可疑产品等。
(二)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治理
1、组织开展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1)兽药生产企业是否取得GMP证书,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是否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3)各种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是否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4);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5)是否有套用或伪造批准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失效兽药;(6)是否有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是否有非法加工兽药的违规行为。
2、组织开展兽药经营企业监督检查:(1)是否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通过兽药GSP认证验收;(2)经营的兽药是否有产品批准文号(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随机抽查);(3)是否有各种购销记录、出库入库的规范记录;(4)是否超范围经营疫苗、人用药,是否违法经营违禁药物等。
(三)病死畜禽专项治理
1、加强源头监管。强化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养殖场(区)畜禽死亡后,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指导养殖场(区)对病死的畜禽严格落实农业部规定的“四不准一处理”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出售、收购、贩运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强化执法办案。依法严厉打击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动物标识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检疫秩序。严厉查处逃避、抗拒检疫和出售、收购、贩运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上级交办、新闻媒体曝光、监督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等违法线索,要严格查处,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并逐一登记建档,按要求及时上报。同时,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3、强化其他环节执法监督。加强对屠宰企业、贮藏企业、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例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要会同商务、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置。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尽职尽责,严防病死畜禽进出我市。
(四)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治理
1、组织开展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检查:(1)是否持有有效生鲜乳收购许可证;(2)督促企业健全生鲜乳收购、销售、不合格生鲜乳处理等质量安全制度。(3)冷却设备、冷藏设备、备用电源是否完备;(4)奶罐是否密封并上锁、是否监控并记录奶罐温度;(5)有无专用留样柜,能否满足样品低温保存及存放要求。(6)严厉查处生鲜乳收购站违规收购生鲜乳行为,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
2、组织开展奶牛养殖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霉变饲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3、组织开展收购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鲜乳车辆违规收购生鲜乳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前,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起步阶段。各县(区)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按照市局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逐级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切实做到部署严密、行动有力、效果明显。
(二)创新执法模式。坚持“四个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在执法中体现服务,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
(三)强化督导检查。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支队将组织人员于11月上、中旬开展督导检查,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各县(区)也要根据实际,认真进行全面自查,对自身行动迟缓、工作力度不够的,要查找原因,积极进行整改,保证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效果。
(四)及时报送信息。专项行动实行半月报制度,各县(区)要在每月14日和月底向省总队报送工作情况,11月28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度,好的做法和经验,突出问题和建议,并填写附表。市支队将编发简报,印发通报,进行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