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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政:支持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4/4/16 8:43: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阅读数: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结合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创新支农资金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支农工作水平,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为促进农牧业增产增效,确保农牧民持续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一、健全“三农三牧”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一)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深入研究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有关支农方面的财政政策,及时了解掌握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改革动向,特别是中央财政增量部分资金的投向,积极主动赴财政部汇报,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区支农资金投入较上年有所增长。

  (二)加大自治区本级投入力度。2014年,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继续优先保证“三农三牧”投入,安排农林水事务支出79.6亿元,比上年年初预算增加12.1亿元,增长17.9%,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符合《农业法》规定的法定增长要求。

  (三)督促盟市旗县政府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盟市旗县政府投入责任,财政再困难也要优先保证农业支出,开支再压缩也不能减少“三农”投入。建立支农稳定投入增长机制,将盟市旗县财政支农投入作为年度绩效考评、“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预算管理,加快支农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一)督促指导农口部门将预算编细、编实。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提前谋划,积极主动与农口部门沟通协调,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做细、做实,减少部门代编预算;做好项目规划、评估评审和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人代会批复部门预算后,对已细化的项目全部下达盟市。强化预算编制与执行挂钩机制,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于农口部门预算难以执行或者执行缓慢的,自治区财政按报批程序将资金调剂到其他亟需支持的项目。

  (二)加快自治区本级支农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一是提前预拨资金,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69亿元于2013年12月底前下拨盟市。二是为支持春耕备耕生产,不误农时,将“节水增粮行动”资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扶贫资金、抗旱、防凌防汛及农牧业生产补贴资金99.3亿元已于3月末全部下达。三是除预留的不可预见费、防灾减灾资金、绩效考评资金、以奖代补资金、需进行政府采购和项目评审后拨付的资金外,其余支农资金均将于6月末下达盟市,确保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三)督促盟市加快支农资金支出进度。要求盟市财政对自治区下达的财政资金,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全部分配下达旗县,旗县也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上。每季度末对支农资金支出慢的盟市进行通报,对支出序时进度完成好的盟市在分配以奖代补及绩效考评资金中优先考虑。

  三、优化支出结构,加快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

  (一)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继续做好“节水增粮行动”。努力实现新增节水灌溉面积450万亩,其中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50万亩。继续做好大江大河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汛应急度汛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等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210万亩“节水增粮行动”任务,落实好盟市旗县配套资金。做好“节水增粮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与水利、农业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监管程序。

  (二)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规划,继续打造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玉米产业带、中部马铃薯产业带、中东部肉羊产业带和中心城市蔬菜产业带,强化优质、绿色农畜产品基地建设。

  (三)加大农牧业科技投入,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继续加大对农业科技推广、农业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农牧业良种良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力度,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生产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来对待,切实提供经费保障支持。支持抓好从生产到管理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原产地和主要流通市场渠道抽样检查检测,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管理,畜禽屠宰等环节监督检查,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着力推进生态建设,构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一)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在继续实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大力发展后续产业,引导和鼓励农牧民走集约化、规模化的现代畜牧业发展道路。强化绩效评价运用结果。对绩效评价中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好、补奖资金发放及时和后续产业发展突出的盟市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二)积极推进林业六大重点工程,加快重点区域绿化步伐。一是支持实施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等六项林业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年度1000万亩的造林任务。二是加快重点区域绿化步伐,努力完成年度200万亩重点区域绿化任务。拟从财政部奖励自治区政府推进国有林区改革的奖励资金、本级统筹安排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年初预算安排几个渠道筹集4.5亿元资金,对各地2014年造林绿化搞的好的地区和单位继续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三)做好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搬迁工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规划》,筹措资金11亿元,支持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或已不具备生存条件的2万户、7.4万贫困人口实施移民搬迁。

  五、坚持不懈推进扶贫开发,实行精准扶贫

  (一)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程。力争全年减少贫困人口40万人,贫困人口人均增收15%以上。实施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规划和七大贫困片区规划,加大扶贫攻坚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深入实施省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旗县工作,全面开展规划、项目、干部“三到村三到户”工程。突出抓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利用财政贴息手段带动银行加大扶贫贷款投放,有效解决贫困农牧民贷款难问题。

  (二)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在加强审计、纪检、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基础上,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搭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高压线,对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真正惠及贫困对象。”把财政内部扶贫资金监管贯穿到扶贫开发全过程,发挥旗县财政、乡镇财政所作用,实现对扶贫资金财政监管的常态化。加强政策宣传,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同时,让基层群众掌握政策,强化社会监督。

  六、完善财政支农政策,创新财政支农机制

  (一)按照“四个一块”的思路,创新财政支农机制。一是下放一块。对已形成固定基数的支农专款由专项转移支付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阿尔山林业局禁伐补助资金、“节水增粮行动”困难盟市地方配套资金、扶贫整村推进工程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旗县返还60%部分、满洲里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返还部分。二是划出一块。由农牧业处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块列入农口部门预算。包括振兴羊绒产业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专项扶贫资金、农牧业厅前期工作经费和森林公安重大专项经费。三是整合一块。农牧处要求农口部门在编制2014年部门预算时,将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项目进行归并;连年结转、不符合实际情况、效益低下的项目调整用于新增重点项目。农牧业厅将部门预算由原来的10项归并为6项,扶贫办将以前实施的13项扶贫工程归并为5项。四是压缩一块。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厉行节约抓好财政节支工作的通知》,在编制2014年预算时,压缩农口“三公经费”,取消处内留本级的业务经费。

  (二)深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一是按照国家规划,协调水利、农业部门以“节水增粮行动”为平台,整合高效节水灌溉资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资金、农业科技推广资金、财政支持现代农业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统一实施高效节水灌溉。二是以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生态脆弱地区移民资金为主导,协调扶贫、农业、发改部门整合自治区扶贫移民资金、农牧业厅牧区生态转移安置资金、发改委中央基建投资异地扶贫资金。三是考虑自治区财力困难的状况,积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除自治区本级安排重点区域绿化资金外,整合国家给自治区推进国有林区改革的奖励资金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统一用于重点区域绿化。

  (三)推动项目审批权下放。一是改革项目审批方式,下移项目分配权限,实行项目备案制管理。将小农水重点县、现代农业、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等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盟市旗县,积极支持盟市旗县政府统筹协调、统筹谋划当地“三农三牧”发展。二是按照中央“四到省”的要求,建立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旗县”制度,自治区将扶贫项目审批权全部下放到旗县,由旗县政府按照扶贫规划组织确定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市不再参与具体项目审批,只负责项目规划、制定办法、资金监管、绩效考评等。三是为了规范支农资金申报、分配和管理,做到资金分配客观公正,对草原生态补奖后续产业、农牧业产业化以奖代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真正做到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七、深入调查研究,强化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立足“8337”发展定位和发展思路,紧扣财政支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2014年拟开展草原生态补奖实施情况、“节水增粮行动”后期管护制度、现代农业绩效评价制度、金融扶贫工程及重点区域绿化实施效果的调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走群众路线,学习新闻系统“走转改”活动,真正“放下架子、扑下身子”,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真正了解农情民意,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改善和完善财政政策。

  (二)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2014年,拟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区域绿化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振兴羊绒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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