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4/8/4 9:14:00 来源:羊城晚报 阅读数: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场(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潮府告〔2014〕9号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粤东生态环境*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场(点)清理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禁养、限养区域的划分
(一)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点)(下称禁养区):
1、韩江潮州段和黄冈河的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韩江西岸未划入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湘桥区和枫溪区区域。
4、潮安、饶平城区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以及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旅游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周边500m范围内的区域。
5、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500m、下游500m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0m范围内的陆域;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500m范围内的水域和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500m范围内的陆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下列区域内限制建设畜禽养殖场(点)(下称限养区):
1、上述各类禁养区外延500m范围内的区域。
2、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m范围内的区域。
3、韩江潮州段和黄冈河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域及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1000m范围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的区域;枫江流域,凤凰水系、归湖水系、赤凤水系、文祠水系、韩江北溪及两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200m范围内的陆域。
4、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500m-4000m、下游500m-1000m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0m-1000m范围内的陆域;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500m以外的水域和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500m-3000m范围内的陆域。
5、《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中水质目标为Ⅱ类的水域及沿岸向外1000m范围内的陆域。
6、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m范围内的区域。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点)。
禁养区内未取得合法养殖证照的畜禽养殖场(点),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自行关闭或搬迁;本通告发布前已存在并依法取得养殖证照的畜禽养殖场(点),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自行关闭或搬迁。
三、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点)。
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点),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自行治理,使污染物处理或综合利用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无法完成治理的,应自行关闭或搬迁。
四、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点)建设均应符合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落实环保治污设施,依法办理畜禽养殖相关手续。
五、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自行治理或关闭、搬迁完毕,以及未依法办理畜禽养殖证相关手续的畜禽养殖场(点),将依法强制关闭。
六、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点)清理整治工作。
市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协助做好有关整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场(点)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各畜禽养殖场(点)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权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