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4/8/5 9:08:00 来源: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阅读数: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豫政食安办明电〔2014〕14号)要求,省局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肉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各地畜牧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4号)关于“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和省局《关于做好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强化措施、重点监控、点面结合、全面保证”的工作原则,集中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强化源头监管,全面检查畜禽养殖、屠宰等重点场所,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肉品,全力做好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二、工作措施(一)全面排查,源头管控。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厂(场)等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登记。主要检查养殖环节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处方药等制度,是否使用禁用药、人用药、原料药;是否使用霉变、过期饲料和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饲养动物;屠宰环节是否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二)规范检疫工作。一是健全检疫网络,规范检疫申报管理。二是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规范检疫行为,认真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三是严格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出证行为。 (三)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一是强化对养殖、屠宰等各类场所的监督检查,做好监管记录。二是继续强化外调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公路、航空、铁路、码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检查站作用,严格查证验物,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三是要严厉打击各环节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尤其是变造、伪造检疫证明和屠宰染疫、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对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屠宰企业,要坚决收回并注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四是指导做好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染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动物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严格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防范动物疫病传播,避免发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五是按照有案必查、一查到底的要求,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消费投诉、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或案件线索,要深挖彻查,迅速查明违法事实,从快、从严查处销售、存储未经检疫肉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严格“瘦肉精”监管。在产地出栏环节,要求养殖场户实施“瘦肉精”自检,检疫人员在自检基础上实施2%比例抽检。在收购贩运环节,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认真查证验物,消毒登记,并对过往车辆实施2%比例抽检。在屠宰环节,严格把好入场关,索要检疫合格证明和瘦肉精抽检证明,监督企业开展宰前瘦肉精自检,并在屠宰线上按照2%比例抽检。(五)强化对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我省周口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从动物进厂到肉品出场的全过程动物卫生监管,严防不合格肉品出厂。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各地畜牧部门要建立集中整治活动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树立协同意识,做好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查处肉品相关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执法联运等机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各地畜牧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广泛宣传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普及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强化舆情监测与研判工作,对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曝光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迅速核查处理,第一时间回应处理结果,对报道不实信息要及时做好公开澄清和解释工作,正本清源,正确引导。各地畜牧部门务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我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活动结束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并报省局。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