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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口乡养殖场严格遵循多项管理制度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4/10/9 11:06:00 来源:湖北省郧西县畜牧兽医局 阅读数:

  为做好养殖场日常监管,湖北口乡针对全乡范围内所有养殖场严格实行多项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确保畜禽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2.饲养场应经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饲养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4.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5.饲养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免疫证,加施免疫耳标。

  6.饲养场实行封闭性管理,并禁养其他易感动物。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要定期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入。

  7.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无害化处理。

  8.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做好详细的处理记录定期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报,并接受监督指导。

  9.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10.做好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记录。

  11.饲养场严格遵守检疫报检制度,并设检疫报检员,在动物出栏前,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12.饲养场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监督。

  二、养殖场消毒制度

  1.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2.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3.售畜(禽)周转区:周转圈舍、出畜(禽)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

  4.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5.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6.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 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7.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圈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8.各栋圈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9.圈舍、畜(禽)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10.人员消毒:进入圈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三、养殖场封闭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2.每年动物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3.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4.饲养、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界越线操作。

  5.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内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6.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两次,

  7.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有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8.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以后,有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四、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是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监督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参加业务技能培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完善消毒池、隔离圈,化粪池等防疫设施设备;配备兽医技术人员,设置兽医诊疗室。

  3.是严格执行国家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报告、引种审批、隔离观察等动物防疫制度;积极配合抗体监测、疫情调查、疫情处置、质量抽检等工作。

  4.是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不擅自添加其他物质。如发现有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药物的行为,一定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5是不使用失效、变质等假劣兽药饲料和人用药品;不滥用抗生素兽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不销售尚在用药期或在规定休药期内的畜禽;建立真实、完善的生产记录和养殖档案。

  6.是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饲养、规范管理,不销售病死畜禽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努力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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