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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上午,青岛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开庭。三名被告因在市场上销售假冒品牌的玉米种被告上法庭,而原告就是山东登海种业,是玉米育种和栽培专家李登海研究员为首创建的农业上市企业。
种子公司发现同品牌假种子
记者从青岛市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选育的“登海605”玉米种于2014年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授权保护期15年。2015年4月7日,原告发现被告陈某在即墨市某市场销售带有“登海”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标识的假冒玉米种,遂向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经即墨市工商局调查,2015年4月3日,被告陈某以每袋40元的价格从被告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60袋“登海605”玉米种,并以每袋5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陈某销售的“登海605”玉米种外包装带有原告拥有的“登海”注册商标及原告公司名称标识,与原告生产的玉米种对比,包装明显不一致,被认定系假种子。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假冒原告的玉米种,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植物新品种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表示只卖出10袋种子
记者了解到,卖种子的商贩陈某曾表示并不知道是假种子,在答辩中称,其不知道是假种子,共卖货10袋左右,其他的已被工商局查扣。
而被告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曹某某答辩称,从未对外销售假冒原告登海605玉米种,也没有向被告陈某销售登海605假玉米种,曹某某是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个人不存在与被告陈某及原告的销售行为,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曹某某的起诉,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某没有确认从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曹某某手中购进种子,是陈某误以为是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曹某某送的种子,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曹某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双方接受法庭调解
在法庭上,双方均同意调解,庭后法院将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这是青岛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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