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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期间,《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次提请审议。草案对农药使用者违反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有关农药使用规定的行为,以及将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运出、运入本行政区域的行为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
草案对农药批发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相关企业应当将在本经济特区销售的农药报送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在购进农药时,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向农药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索要购买凭证,而销售农药时应当给农药购买者开具购买凭证。这些凭证应当记载农药的名称、数量、用途和买卖双方的相关信息,并与购销台账一并保存,以备核查。
草案明确禁止农药使用者的以下行为:不按照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遵守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其他违反有关农药使用规定的行为。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的监督抽查。对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准运出、运入本行政区域,不准销售。对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运出、运入本行政区域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没收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托运人、承运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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