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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主体责任强化农药监管

畜牧家禽网  来源:中国农药网 阅读数: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增强了依法治“药”的威慑力,有利于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对农药生产经营的要求更严了。《条例》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对所生产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要求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农药,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一旦发现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要及时召回。

  对农药指导服务的要求更高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合理用药,要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业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和有益生物。国家扶持发展植保专业服务组织,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用量。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力度更大了。《条例》明确,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符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除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没收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原材料,并按货值金额处以罚款。还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禁业。增加了生产经营者不召回应当依法召回农药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条例》规定农业部负责农药登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这些行政审批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相关许可的资质条件和办理程序,建立互联互通、及时查询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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