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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
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需与相关银行、证券机构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内的实力,公司 2017 年度拟与上述三家银行、证券机构开展存贷款等业务。
(二)鉴于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信
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18.79%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关联董事王炯、毛长青、张坚和陶扬回避表决的前提下,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出具了事前独立意见和事后独立意见。此项交易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四)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工商注册号 91110000101690725E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主要办公场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成立日期 1987年4月20日
注册资本 4,893,479.6573万元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经营范围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
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有中信银行股份
股权结构
有限公司65.37%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153,781 145,134 124,716
净利润 41,786 41,158 40,692
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 379,224 317,740 259,677
(二)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2/7
公司名称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云亭
工商注册号 91110000717834635Q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B座2楼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282,000万元
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
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
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
经营范围 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
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委托投资;承
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
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有中信财务有限
股权结构
公司72.34%股份。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51,686.63 53,703.06 38,304.36
净利润 33,507.12 37,354.55 10,518.45
净资产 399,722.87 125,512.29 116,464.23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工商注册号 914403001017814402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主要办公场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成立日期 1995 年 10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211,690.84万元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
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
经营范围 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
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有中信证券股份
股权结构
有限公司16.50%股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3,800,192.35 5,601,343.60 2,919,753.11
净利润 1,036,516.86 1,979,979.33 1,133,719.38
净资产 14,269,594.58 13,913,778.70 9,909,867.03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可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下列金融服务:
(一)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二)贷款业务: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三)结算服务:主要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四)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1、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2、贷款业务: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等;
3、结算业务:主要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4、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证券服务。
四、关联交易金额
2017 财务年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在中信银行等关联方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支付的借款利息日均不超过 25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五、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一)公司在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二)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三)中信银行等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中信银行等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六、风险控制手段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履行上述各项业务审批流程,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上述各项业务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相关银行、证券机构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选择中信银行等关联方为公司金融服务合作对象,主要是基于其资产实力,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等综合性考虑。公司与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务,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利益能够得到合理保证。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将严密监控相关业务的开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范各种风险。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中信银行等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21,507,595.28 元、在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 110,164.39 元、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 19,685.15 元。
九、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独立意见: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与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王炯、毛长青、张坚和陶扬应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务,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形成依赖。
在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王炯、毛长青、张坚和陶扬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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