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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近日发布的《关于增设吉隆、普兰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为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根据《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西藏吉隆、普兰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两部门同时发布通知,规范吉隆、普兰口岸药材进口工作有关事宜。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药材可经由吉隆、普兰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当为该口岸接壤及邻近国家(地区)所产药材;西藏日喀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吉隆口岸药材进口登记备案具体工作;增加西藏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边境口岸药品监管局,由其承担普兰口岸药材进口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吉隆、普兰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通知明确,日喀则市食药监局和阿里地区食药监局在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时,分别使用“日喀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和“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喀则市食药监局收到新的进口药材登记备案专用章后,应指派专人将原“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缴回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化注册司;日喀则市食药监局和阿里地区食药监局均与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工作关系;西藏自治区食药监局应加强辖区内进口药材监管工作,提高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的信息化水平,定期汇总吉隆口岸、普兰口岸药材进口情况,并报告国家食药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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