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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回顾我国农村改革历程,农村集体经济一直是理论与实践的一个热点,梳理并深入认识集体经济,对理解当前农村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翻阅理论经典著作,无论是《国富论》,还是《资本论》,纵观近300年西方经济学史,从未发现有过集体经济这一理论命题。上溯中国几千年,也从没找到集体经济这样的词汇。
在1956年之前,我国并没有“集体经济”这一命题。1950年6月30日,新中国第一部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然而,这样的制度安排并没有延续很长时间。新中国成立初始,农民生活水平低下,生产能力不足,劳动合作、守望相助就成了当时农民生存的必需选择。1951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社的决议(草案)》发布,合作社成为了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则标志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普遍推进。
从1953年至1957年,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先后“登台”,并在高级社这一阶段,实现了转高级社与并大社——土地私有制即转为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农民对土地的完全产权就变成了集体拥有土地产权,这样的土地产权让渡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经济,以土地集体所有、集体共同劳动以及工分制为主要特征的集体经济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此后的1958年,人民公社开始出现,这个政社合一的组织参照巴黎公社的叫法,最早出现在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集体农庄,随后在全国迅速发展,一直持续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
事实上,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里,毛泽东主席就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建国后,1954年《宪法》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集体经济明确为一种国家层面的所有制形态。1957年6月26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开篇即讲:1956年,我国一亿二千万农户和五百多万个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已经变为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与时俱进,也经历了内部的关系调整,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肇始于上世纪1978年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当时,原有土地经营制度的低效率超过了农户生存所容忍的边界,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高昂交易费用让广大农户难以承担,改革的动力由此产生。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鲜红的手印,催生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最终上升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彻底打破“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由此拉开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
此举当时堪称“冒天下之大不韪”,因为彼时,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仍然肯定人民公社的合法存在。随着中央1982年到1986年的五个重要的“一号文件”,正式肯定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终结包产到户长达30年的争论。直到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表述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并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载入宪法,巩固了农村改革的成果。
41年前的这项农村改革,以“统分结合”的制度设计,即由高度集中统一的集体单一经营转变为家庭和集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使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然而,由于村集体经济发展薄弱,所伴随的农村组织涣散,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亟待巩固,急需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村级组织经济来源,进而提高乡村治理水平。
2011年11月26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现场,经济学家厉以宁把学术的目光返至农村,“必须给农民以产权,农民没产权是没有道路的”。
集体产权因为受到了一些限制,形成了一些自身的重要特征:既有私有产权的封闭排他(对外),又有共享产权的无主开放(对内)。从实践来看,这样的限制造成的产权残缺和弱化,才是集体经济长期以来欲振乏力的关键。
2016年12月26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通过将农村集体资产分类,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扩大集体资产来源等措施,为发展集体经济开出了“新药方”。三年来,这项改革正蹄疾步稳快速进行。日前,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公布2019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第四批),包括12个省份、39个地市、163个县(市、区)的改革试点,到2020年10月底前要基本完成。
伴随着集体产权改革,村集体开始依法运营、托管、入股、出租、出让集体资产并获取收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推进,农村市场的交易密度和复杂程度不断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与分工呈现出多样性……如果进一步解决集体经济内部激励和外部监督问题,加强集体组织治理,既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与农业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又通过股份合作制强化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将促进现代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进而推动实施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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