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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提中国海洋生态赔偿补偿办法

畜牧家禽网  来源:中国财经报 阅读数: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和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制定制度规定,在我国尚属首创。 

  根据《办法》和《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的规定,如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据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破解了长期以来缺乏海洋生态赔偿、补偿标准的困局,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处罚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办法》的颁布,对深入贯彻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界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提出主体和适用范围、赔偿费和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用途、损失补偿费的各级分成和减免、对赔偿费和补偿费征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等。

  《办法》规定,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因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均应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办法》明确了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海上溢油污染、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先围后填的填海、未经批准的海洋倾废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的海洋倾废、海上热污染、高浓度盐卤污染、未按照要求进行海上施工造成的污染、未按照要求进行水下作业造成的污染、其他海洋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8种行为。

  《办法》明确了主张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主体,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确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评估方法为《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

  《办法》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提出赔偿要求和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省、市、县三级分成比例为:省级50%、市15%、县(市、区)35%;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与省级实行5∶5分成,其所在市不参与分成。

  《办法》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一次性征缴的征缴方式,明确了赔偿费和补偿费的用途。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制度,对海洋污染损害案件分级提出赔偿要求。还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使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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