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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用大豆粕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
二、引用标准
GB 5490-5539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检验
GB 6432-6439 饲料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等项测定方法
GB 8622 大豆制品中尿素酶的活性测定
三、感官性状
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
四、水分
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3.0%
五、夹杂物
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质,若加入抗氧化剂、防霉剂等添加剂时,应做相应的说明。
六、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1.以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为质量控制指标,按含量分为三级,见下表。
2.三项质量指标必须全部符合相应等级的规定。
3.二级饲料用大豆粕为中等质量标准,低于三级者为等外品。
七、脲酶活性允许指标
1.脲酶活性定义为在30±5℃和pH值等于7的条件下,每分钟每克大豆粕分解尿素所释放的氨态氮的毫克数。
2.饲料用大豆粕的脲酶活性不得超过0.4。
八、检验
1.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的检验,按照GB6432-6439的有关规定执行。
2.脲酶活性的检验按GB 8622执行。
九、卫生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十、包装、运输和储存
饲料用大豆粕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8-10-11批准,1989-09-01实施。
2.各项质量指标含量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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