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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肉牛饲养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及其使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的肉牛饲养过程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126 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127 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128 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1999]2号)
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发[1999]16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兽药 veterinary drug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血清、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1.1 抗寄生虫药 antiparasitic drug
能够杀灭或驱除动物体内、体外寄生虫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1.2 抗菌药 antibacterial drug
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1.3 饲料药物添加剂 medicated feed additive
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1.4 疫菌 vaccine
由特定细菌、病毒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3.1.5 消毒防腐剂 disinfectant and preservative
用于抑制或杀灭环境中的有害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或传染的药物。
3.2 休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他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使用准则
肉牛养殖场的饲养环境应符合NY/T 388的规定。肉牛饲养者应供给肉牛充足的营养,所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饮用水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NY 5127和NY 5027的规定。应按照NY/T 5128加强饲养管理,净化和消毒饲养环境,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免疫力。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NY 5126的规定进行预防,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防止肉牛发病和死亡,*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确需使用治疗用药的,经实验室诊断确诊后再对症下药,兽药的使用应有兽医处方并在兽医的指导下进行。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兽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1 优先使用疫苗预防肉牛疫病,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
4.2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同时应符合NY/T 5128的规定。
4.3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规定的用于肉牛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中药材和中药成方制剂。
4.4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人民共和国兽药规定》、《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钙、鳞、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4.5 允许使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4.6 允许使用附录A(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第二批)养殖业部分)中的抗寄生虫药、抗菌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格遵守规定的用法与用量;
b) 休药期应严格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
4.7 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及其他兽药。
4.8 建立并保存肉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患病与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患病肉牛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及剂量、治疗时间和疗程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所用药物名称(商品名称及有效成分)、剂量和疗程等。
4.9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4.10 禁止使用附录B(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第二批)养殖业部分)中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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