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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部于2011年2月18日发布了G/SPS/N/USA/2171号通报,标题为:鲶鱼及鲶鱼产品检验的法规提案。此项法规提案的提出,旨在实施《2008食品、保护与能源法案》(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也称为《2008农场法案》中的条款。
该通报称,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将依据法规提案对鲶鱼与鲶鱼产品进行检验。法规提案列出了对美国国内鲶鱼以及进口鲶鱼的最新要求,如标注为“鲶鱼”的产品,必须加注FSIS检验标志或者产品出口国的检验标志,同时包含了《2008农场法案》中所要求的FSIS对鲶鱼进行检查的措施以及从农场运抵加工场所途中的运输要求。在这方面,FSIS将重点关注产品原料的安全,例如用水卫生和饲料安全。通报全文详见附件。
该项法规提案设定了一个过渡期,便于美国国内及国际经营商适应最新的鲶鱼检验计划,之后该项计划将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在此提醒我国有关部门、企业给予关注。若对此通报有何评议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30日前反馈至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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