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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渔业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国家禁用或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在水产品加工生产、储存和运输的,在责令销毁产品的同时,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跨省经营的水产苗种应附有产地检疫合格证。
《条例》要求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上述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拒不拆除,发生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湖泊的禁渔期每年不少于4个月。在江河、湖泊、水库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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