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来源:云南省农业厅渔业处 阅读数:
《云南省渔业条例》2011年5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省渔业条例》是云南省在面临渔业发展的新形势下,依据两次修改修订后的《渔业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重点规范养殖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并在一些条款上呈现出了亮点,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对上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设置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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