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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药材的鉴定标准分为三级,即一级国家药典标准;二级部颁标准;三级地方标准。 一、国家药典 药典是国家对药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我们国家控制药品质量的标准,收载使用较广、疗效较好的药品。 中国药典自1953年版起至2000年版止,共出版7次。2000年版药典一部每种药材项下内容为:汉语拼音、拉丁名、来源、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炮制、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贮藏等。 二、部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对药典未收载的常用而有一定疗效的药品,由药典委员会编写,卫生部批准执行,作为药典的补充。值的提出的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机构的成立,省、市相应机构也将会在归属方面有所变动。有关部颁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发布、修改也将会有新的条文出台。 三、地方标准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的药品标准简称地方标准。此标准系收载中国药典及部颁标准中未收载的药品,或虽有收载但规格有所不同的本省、市、自治区生产的药品,它具有本地区性的约束力。 上述三个标准,以药典为准,部颂标准为补充。凡是在全国经销的药材或生产中成药所用的药材,必须符合药典和部颁标准。凡不符合以上两个标准或使用其它地方标准的药材可鉴定为伪品。地方标准只能在本地区使用。市场上经销的药材必须经各省、市、县药检所鉴定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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