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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经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渔业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不仅明确了云南省渔业健康发展的各项制度,还专门对上位法未规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专章规定。
据了解,随着形势的发展,近年来云南省渔业出现了管理体制滞后,基础设施薄弱,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出,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等问题。《条列》的颁布实施旨在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记者看到,《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分别从养殖、捕捞、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不仅明确了管理主体的职责,还强化了水产养殖水域、滩涂的保护及使用。
《条例》指出,经公布的渔业养殖水域和养殖基地,不得随意占用、征用或改变用途;单位或个人使用这些水域、滩涂时应依法申请相关证照;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应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在渔业资源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湖泊禁渔期每年不少于4个月。在江河、湖泊、水库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禁止在产卵场、越冬场等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等设施。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社会普遍关注人群中反映强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条例》专门在第五章就解决该问题的制度和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种苗引进、饲料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管,并对水产品质量检测,水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实行建档;对使用国家禁止或质量不合格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行为,将被处以2000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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