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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以及卫生杀虫产品,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抽样范围及数量要求见附件1。
二、抽查对象
以乡镇农贸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
三、抽查品种
抽查的农药应当是2011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
(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等。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三)除草剂:百草枯、草甘膦、2,4-滴丁酯、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等。
(四)植物生长调节剂:矮壮素、乙烯利、赤霉酸、复硝酚钠、氯吡脲、丁酰肼、甲哌鎓、萘乙酸、烯效唑、多效唑。
(五)卫生杀虫剂:蚊香、蝇香、气雾剂。
四、抽样
(一)抽查时间。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和农药应用实际,结合上报监督抽查结果时限要求,在用药高峰前开展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二)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
对从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向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发出《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生产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样品检测
样品检测由各省(区、市)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承担,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是要检测是否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
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六、判定原则
(一)质量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凡是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或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二)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或者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或者产品生产时登记证号不在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七、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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