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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北省竹山县工商部门对一些乡镇农资门市部销售和存放过期农药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没收了存放的过期农药。部分零售商向工商部门提出了非常现实的问题:过期农药到底能不能销售?如果不能销售,到底该如何处理?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而对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过期农药,《农药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处理过期报废农药,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由此可见,对过期农药,一是普通人不能随便将其销毁,二是国家并没有一律禁止销售。但是,销售过期农药必须符合三个规定:一是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农药检定机构检验,产品质量仍然符合有关标准;二是必须在农药产品包装上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根据其实际效能,明确标明使用方法和用量;三是必须在限定期限内销售。
然而,现实问题就出现了。由于乡镇农资门市部所经销的过期农药种类繁多、数量偏少,加之大部分门市部距省城较远,不可能带着几瓶几袋农药到省级(更不可能到部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检验,也就难以做出到底还能不能继续销售的正确选择。从中可以看出,《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事实上只是对经营量较大的批发商与生产商有效,而对基层零售商根本无法操作。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事实上,据笔者了解,一些药效好有销路的过期农药,零售商在农药俏销时直接卖给了农户;而因药效差卖不出去的过期农药,零售商不知如何处理,又不敢乱丢,只好存放在门市部或仓库内。对工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查封和没收过期农药,给予经济处罚,零售商普遍感到非常无奈与冤枉。
笔者认为,如何处理分布于广大乡镇基层门市部的过期农药,我国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尚存明显缺陷和不可操作性。过期农药处理问题,既是一个普遍的、长期存在的问题,更是事关农民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大问题。因此,对于这些过期农药,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此堵住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在*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和经销商正当权益的同时,更有效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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