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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药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5年规定14种情况下的商品为伪劣商品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假农药:
1、所含有效成分名称与核准的标签不符。2、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以他种农药冒充此种农药。3、假冒、伪劣造、转让农药登记证或农药标签。4、国家正式公布禁止生产或撤消登记的农药(因其已不能作为农药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劣质农药:
1、产品质量与农药标准要求严重不符合。2、超过质量保证期并失去使用价值的,或限时使用而未能标明失效时间的。3、混有能够导致药害或其他损失的有害成分的。4、包装或标签严重损坏的。
凡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并会同有关部门封存未售出的产品,责令追 回已售出的产品。必要时,由农业行政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由化工行政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准产证)。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蓄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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