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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及评审原则(一)

畜牧家禽网  来源: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阅读数:

  1、新农药制剂登记药效要求

  (1)杀虫剂、杀菌剂:4点、2年;

  (2)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5点、2年;

  (3)灭生性除草剂:3点、2年;

  (4)长残效性除草剂: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5)林业用杀虫剂、杀菌剂:4点、1年;

  (6)林业用除草剂:5点、1年;

  (7)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亚麻、甘蔗、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3点、2年;

  (8)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贮存用、防腐用、保鲜用等):6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2、卫生杀虫剂登记药效要求

  (1)2点、1年的室内药效试验报告;

  (2)2点、1年的模拟现场试验报告(室内用制剂);

  (3)4点(南、北方各2点)、1年的现场试验报告。

  3、杀鼠剂登记药效要求

  (1)农田、森林和草原上使用的杀鼠剂:2点、2年;

  (2)其他情况下使用的杀鼠剂:2点、1年。

  4、生物农药登记药效要求

  (1)杀虫剂和杀菌剂:4点、2年,或8点、1年;

  (2)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5点、2年,或10点、1年;

  (3)灭生性除草剂:3点、2年,或6点、1年;

  (4)林业用杀虫剂、杀菌剂:4点、1年;

  (5)林业用除草剂:5点、1年;

  (6)灭生性除草剂:3点、1年。

畜牧家禽网编辑:agronet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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