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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今年3月,江苏南通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货代”)的业务员小L,受公司委派,为某肠衣厂代理报检从德国进口的49880千克肠衣,在暂未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的情况下,他以失效的检疫许可证复印件为底本,以覆盖粘贴的手法变造了一份检疫许可证复印件。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江苏南通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识破了这一弄虚作假行为,该局依法对小L所在的H货代处以2万元罚款。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进境动物产品必须实施检疫,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进口肠衣作为动物产品,国家对其实施许可证管理,经审查允许进口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根据检验检疫机构集中办理检疫审批、分批核销检疫许可证的管理办法,H货代在为进口肠衣办理进境报检时,可以提交检疫许可证复印件,视作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有责任保证该复印件的内容真实有效。业务员小L以公司名义从事业务活动,其变造检验检疫单证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作单位行为,并非个人行为。H货代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H货代初次违反检验检疫法规,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南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罚款下限从轻对H货代处罚。
【案例启示】
首先,代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诚信从业,切不可自作聪明,弄虚作假;其次,检验检疫机构在外贸企业、代理公司遇到疑难问题时,应积极主动提供咨询服务,指点迷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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